勞工們每天辛苦工作,為的就是維持生計,然而若是在職場上遭遇不合理的對待,更是令人無奈。
日前高雄就有一名連鎖果汁店前總店長,忍了9年後對老闆提告,原因便是這些年來自己每日上班長達11小時,月休只有4天,還拿不到加班費,也沒有勞健保,如今法院判決出爐了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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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意圖非當事人/圖片來源:IStock
根據《CTWANT》報導,高雄市一名伍姓女子,自9年前開始在知名連鎖果汁店工作,擔任總店長的她,平時須接受指派,到各大分店工作,薪資每月為4萬9,而每日工時則為11小時,從早上10點到晚上9點,工作十分繁忙。
除此之外每月還只有4天休假,意即起碼有4天的國定假日都需要上班,而且在國定假日上班時還會加班3小時,然而老闆的態度卻讓她相當失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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